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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0      文章来源: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阅读:3362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省内外先进地区都出台了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地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经济增长动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先后做出批示指示。市工信局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7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形成本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印发施行

二、政策依据

主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16号)、《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烟发〔2017〕14号)《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起草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由6部分内容组成,主要包括设立的目的及政策依据、奖励对象、申报条件、实施步骤等方面。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设立奖励的目的意义和政策依据。

第二部分,明确了奖励范围。

第三部分,规定了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了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主要是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被新认定为省级准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

第五、六部分,分别明确了实施单位、步骤和时间。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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